舟山市符合条件的夫妻怎么申请“单独二胎”?舟山市规定,符合舟山海岛特批政策”条件的再生育审批,统一由夫妻中舟山户籍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按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程序办理。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夫妻,可按规定向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申请被受理后由乡镇(街道)所在的县级卫生和计生部门审批。
夫妻在申请再生育审批时,除应当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等材料外,还应提交其中一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2014年11月21日,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一则文号为“舟政办发〔2013〕184号”的文件《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计划生育“舟山海岛特批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授权规定,结合舟山市海岛区域特点和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人口计生委19日下发通知,决定将舟山市“双方或一方为舟山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舟山市自2013年11月19日起实施“舟山海岛特批政策”。
浙江舟山这一被称为“舟山海岛特批政策”的实施,使得舟山市成为实施“单独二胎”新政率先破冰的地方。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规定的夫妻生育两个及以内子女的,只须凭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婚育情况承诺书,即可去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均无需办理准生证。对于要求生育第三个孩子的特殊对象,依然需要为孩子办理准生证。
1、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
2、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3、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目前为止,2017年浙江二胎新政策还未有新改变,仍以2016年浙江二胎新政策为准。若有更改变化,届时会更新内容。
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浙江二胎新政策2016年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九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