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在7月1日起开始推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也就是说,以前必须要办理生育服务证,今后只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生育服务证你可以不要,如果你要,也可以现场发放。新的“登记制度”只需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簿这三样东西就行了,连照片都省了。当然,如果是再婚的夫妻,需要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重庆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如下:
只要夫妻二人或其中一人,或委托的代办人在现场填写登记表。当然,你也可以先到网上预约登记,登录市卫计委官方网站,按“网上服务”提示进行预约登记,通过网络把需要填写的内容填好,可缩短办理时间。在现场办理时,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只要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
如果发现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也应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办事人员要向信息提供地提出协查请求,并及时告诉登记对象要延迟或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通知”上明确:在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或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都可以。“通知”还要求实行首接责任制。意思就是说,凡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在进行生育登记及发放生育服务证时,具有同等职责,不得互相推诿。
重庆二胎新政策2014年有了新变化,从2014年3月26日起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重庆二胎新政策规定,重庆城乡居民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两个子女。同时在重庆,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间隔3周年以上。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目前为止,2017年重庆二胎新政策还未有新改变,仍以2016年重庆二胎新政策为准。若有更改变化,届时会更新内容。
重庆二胎新政策2016年的具体规定要按新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正在修改中。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仍执行以前的晚婚晚育假: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2016年1月1日起,中国正式从“只生一个好”转向鼓励生育两个孩子。法律规定,生育一孩、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三孩的夫妻,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改后的人口和计生法规定,法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生育一孩、二孩,以及合法生育三孩的夫妻都可以延长产假。